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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1.04.30日北經公字第1011648296號函核定(101年6月15日施行)
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07.03日北經公字第1022173531號函核定(102年7月3日起實施)
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4.09.24日北經公字第1041801639號函核定(104年10月19日起實施)
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05.21日新北經綠字第1100967313號核定(110年6月6日起實施)

第六章 安全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於用戶申請裝表通氣時,應提供天然氣使用之相關資訊,以維護用氣安全。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定期派員為用戶檢查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經用戶請求檢查者,亦同。
用戶拒絕接受前項檢查,本公司認定有影響供氣安全之虞時,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會同相關機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於進行檢查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作業方式、收費項目及費用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附件(請點選參閱)
本公司從事第一項檢查時,不進行推廣或銷售商品。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自行維護使用天然氣之器具,並自負安全責任。本公司於進行前條安全檢查時,查知該器具之裝置環境有安全之虞者,應告知用戶改善,以維護用氣安全。
第三十二條 用戶管線設備有損壞、漏氣或其他異常情形時,用戶應即關閉天然氣開關,停止使用,並即通知本公司派員處理,未修復前不得使用。
第七章 終止/過戶
第三十三條 用戶得通知本公司終止天然氣之供應,並與本公司約定日期會同拆除計量表。
第三十四條 用戶變更名義,應由前後用戶聯名申請之。後用戶無法與前用戶聯名申請時,得選擇以「新設方式」或「恢復方式」單獨申請變更名義。
以「新設方式」申請者,應依現場實際狀況計收相關費用,不必負擔前用戶之未繳費用。
以「恢復方式」申請者,後用戶應明示願承繼前用戶天然氣設備使用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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