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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1.04.30日北經公字第1011648296號函核定(101年6月15日施行)
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07.03日北經公字第1022173531號函核定(102年7月3日起實施)
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4.09.24日北經公字第1041801639號函核定(104年10月19日起實施)
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05.21日新北經綠字第1100967313號核定(110年6月6日起實施)

第四章 計量及收費
第十三條 用戶應繳天然氣費,包括基本費加計按實際用氣量計算之費用。
第十四條 本公司依據計量表所計之使用度數計收費用,其供應壓力為五十毫米水柱至二百五十毫米水柱。超出前揭供氣壓力者,由本公司與用戶約定供氣壓力,其計費度數以體積流量壓力校正係數核算,並定期由雙方會同確認供氣壓力並記錄之,但裝設具有壓力校正功能之計量表不在此限。
前項計費資料及供應壓力紀錄由本公司保留十年。
第十五條 本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係依用戶申請時所提供裝置使用天然氣器具之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 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如下:
一、機械表(一般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六十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 新臺幣八十五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 新臺幣二百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五百元。
二、微電腦瓦斯表(電腦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一百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二百三十五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 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八百四十元。
用戶使用天然氣之器具,其同時使用之最大天然氣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申請變更計量表燈數,計量表燈數變更者,其每月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整之。 
第十六條 計量表由本公司備置,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封印後提供用戶使用,其產權屬本公司所有。
用戶對於計量表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擅自搬移、拆封、藏匿、毀損或遺失,如有上述情形,用戶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七條 本公司於裝表供氣時得向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收取天然氣費保證金,於用戶拆表停止使用時,全數無息歸還;如有欠繳天然氣費者,本公司得自其繳交之天然氣費保證金予以扣抵,仍有不足,依法進行催收。保證金額度上限如下:
一、五燈:新台幣六千元
二、六~十燈: 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三、十一~二十燈: 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四、二十一~三十燈: 新台幣五萬元
五、三十一~五十燈: 新台幣十萬元
六、五十一~一百燈: 新台幣十五萬元
七、一百燈以上: 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前項保證金額度及替代保證方式,本公司得另與用戶協議定之。
第十八條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依時抄表者,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
一、用戶自行通報計量表之度數。
二、未通報者,參照該用戶前三期之平均計費度數。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依時抄表者,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僅能依基本費計收。
前二項用戶之實際應繳天然氣費用,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
用戶連續二期以上未能配合依時抄表,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時,用戶應配合辦理。
第十九條 因計量表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正確計算天然氣使用量時,該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按故障前三期計費期間之平均使用度數或新表使用度數推計天然氣費,但用戶用氣量有季節性變化者,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氣度數推計。其使用未滿三期計費期間者,本公司得按已使用期間之平均使用度數估算。
前項天然氣費之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 本公司或用戶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本公司現場勘查,勘查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即由本公司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勘查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
經本公司勘查結果,其準確度並未超出法定公差,用戶就勘查結果仍有疑慮時,得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其鑑定費用由用戶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繳付之。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本公司除償付鑑定費外,應即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鑑定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
第二十一條 用戶向本公司申請使用天然氣管線、設備(包括表外管、表內管)之新設、增設、改裝、拆除,本公司得收取相關工程費用及服務費用。
前項收費項目及計算方式,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用戶依第七條規定委託承裝業辦理表內管之新設或變更,應繳納之收費項目及金額依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辦理。
第二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完成裝置工程時,本公司應退還用戶或承裝業已繳納之裝置費用。如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依施工比例退還尚未施作之裝置工程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用戶因申請停氣、復氣或計量表變更,致使用日數不足一個月時,應依用戶使用日數之比例計算當月基本費。
第二十五條 用戶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繳費期限內,向本公司營業單位或指定之各代收機構(包括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繳納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
用戶委託金融機構代繳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者,由本公司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於繳費期限內扣款。
用戶未依第一項所定繳費期限繳費,其寬限期、違約金收取標準及最低加計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家庭用戶:逾期在七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七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完畢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一元者按一元計。
二、商業及服務業用戶: 逾期在二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二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完畢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五元者按五元計。
第二十六條 用戶接獲本公司繳費通知或繳費收據後,如有疑義,得向本公司申請複查。
複查結果確認計費有誤時,未繳費者,本公司應更正繳費通知,再由用戶繳納。已繳費者,其差額併入下期天然氣費計算,或至本公司辦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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