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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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海瓦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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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D201011 公用天然氣事業。
二、E502010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三、CR01010 瓦斯器材及其零件製造業。
四、F113060 度量衡器批發業。
五、F213050 度量衡器零售業。
六、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七、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八、G901011 第一類電信事業。
九、E603130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
十、F401181 度量衡器輸入業。
十一、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三條 |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總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受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前項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第四條 |
本公司以新北市之三重區、板橋區及新莊區為供氣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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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於當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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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刪除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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