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經 理
人 |
第二十四條 |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並置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各若干人輔佐之。 |
第二十五條 |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重要人事均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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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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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公司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
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2%~4%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後,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如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發放對象係指本公司工作規則第三條正式任用之員工為限。 |
第二十七條之一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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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法定盈餘公積提存已達股本總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截止提存。 |
第 七 章 附 則 |
第二十九條 |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
第 三十 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訂立。民國五十六年四月三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民國六十年七月四日第三次修正,民國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正,民國六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五次修正,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第六次修正,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七次修正,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次修正,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第九次修正,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修正,民國七十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修正,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二次修正,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十三次修正,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五次修正,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六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民國八十年六月六日第十八次修正,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五日第十九次修正,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民國八十九年四
月十五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九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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