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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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設董事十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董事因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二○五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畫面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人數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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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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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董事會至少每季開會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各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董事會閉會期間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會職權,董事會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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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 |
本公司設薪資報酬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議定之。 |
第 二十 條 |
本公司設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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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第二十二條 |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綜合考量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公司營運績效暨同業通常水準議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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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及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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