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 斯 表 保 證 金 退 款 作 業


一、 退款依據:
  依經濟部能源局於94年10月17日函規定:
1. 自95年1月1日起二個月內通知用戶退瓦斯表保證金。
2. 於95年6月30日前完成作業。
二、 通知對象:
  使用中並繳納表保證金者。
三、 申請書提供:
  派員投遞至用戶處、服務櫃抬、網站下載。
四、通知地址:
  1.以現使用中之用戶為基準。
2.通知地址以裝置地址或用戶曾指定投遞瓦斯費單據地址為原則。
五、退款申請書投遞:
  1.配合隔月抄表作業由抄表員投遞,於95年1、2月間執行。
2. 為防範用戶任意丟棄,於抄表自示單上蓋『請留意退瓦斯表保證金資料投遞』之提醒字樣。
六、申請方式:  
  採申請制,以通信申請為主,臨櫃申請為輔。因受限場地、人力不足,臨櫃申請者現場收件事後審理(同綜合所得稅申報收件方式)。
七、申請期限:
  1. 用戶於接獲通知後,於95年1月1日起得申請退款,經審核合於退款者,最遲於95 年6月30日前退還。
2. 95 年6月30日後申請退還者,其退款作業亦比照辦理。
3. 申請期限15年,即至民國109年。
八、退款作業手續:
  1.表保證金原繳款人填妥申請書。
2.非表保證金原繳款人,但持有表保證金收據者,須附上身分證影本及表保證金收據正本,填妥申請書及切結書。
3.法定繼承,須附上身分證影本及身分證明資料,填妥申請書及切結書。
九、退款方式  
  1.一律以支票給付。該支票載明受款人為申請人、畫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
2.凡95年1、2月(以郵戳為憑)申請者,其支票兌現日期為95年4月30日。
3.凡95年3、4月申請者,其支票兌現日期為95年5月30日。
4.爾後申請者,其支票兌現日期為次月底
十、退款對象  
  甲、保證金繳款人。
乙、 持有表保證金收據正本者。
丙、 原表保證金繳款人之繼承人。
退款申請資格與檢附文件表:
申請資格

持有保證金收據

證明文件 切結書 身分證影本 備   註
不要 不要 不要
保證金繳款人         如有更名需另檢附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為戶籍相關文件或資料
法定繼承人          
         
非保證金繳款人    

 

     
   

 

     
現房屋所有權人
 
       
       

 

  需持有讓渡書或買賣契約書載明表保證金隨之轉移者
   
十一、  瓦斯費積欠戶:凡積欠瓦斯費二期(含)以上者,其表保證金於抵減應繳瓦斯費後退還。
   
十二、郵寄支票費用:支票郵寄費用25元自表保證金中扣減。
   
十三、其他未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