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無災工時 311,93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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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章程
日 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 號:新瓦業字第001號
98.3.17經濟部 經授能字第0980082160號函同意修正備查並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經營瓦斯供應業務及保護消費者權利,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公司與用戶間有關瓦斯供應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程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指使用瓦斯之名義人。
(二)熱值:指在標準狀態下,乾燥瓦斯一立方公尺之總熱量。
(三)標準熱量:指依法定方法所測定之熱量。其每月算數平均值,不得低於該值之熱量。
(四)壓力:指在壓力表上之壓力。
(五)最高壓力:指在正常狀態下不得高於該值之壓力。
(六)最低壓力:指在正常狀態下不得低於該值之壓力。
(七)瓦斯設備:指為製造、貯存、輸送及供應瓦斯所用之一切有關設備。
(八)瓦斯裝置:指自本支管(瓦斯輸、配氣導管)分接點至瓦斯龍頭,用戶使用瓦斯所需之管
線裝置,其在計量表入口與分接點間之部份稱為「表外管」,計量表出口與龍
頭間之部份,稱為「表內管」。
(九)合格承裝業者:指具備有關法令規定之條件,可從事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務之公司、行號或
企業體。
(十)瓦斯器具:指用戶直接利用於使用瓦斯之器具及配件。
(十一)計量表:指紀錄瓦斯使用數量之器具。
(十二)接氣位:指自本支管分接至表外管之管件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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