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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表 |
1.一般(家庭)用戶每二個月抄表及收費(計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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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副卡戶(商業、C燈表以上、用量較多)每個月抄表及收費(計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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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戶使用之燈別及抄表、繳費日期請參閱「收據通知單」上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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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費 |
1.95年1月1日起實施基本費收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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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費+從量費(每度單價*使用度數)=本期應繳瓦斯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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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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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械表:
(一)5燈以下:60元。
(二)逾5燈至10燈以下:85元。
(三)逾10燈至20燈以下:120元。
(四)逾20燈至50燈以下:200元。
(五)逾50燈:500元。
二、微電腦表:
(一)5燈以下:100元。
(二)逾5燈至10燈以下:150元。
(三)逾10燈至20燈以下:235元。
(四)逾20燈至50燈以下:360元。
(五)逾50燈: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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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說明 |
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天然氣供氣業務之收費分為基本費與從量費。基本費之費率包含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檢維修成本、資訊業務成本及表外管汰換成本,係瓦斯公司於一段期間內應提供之服務,與用戶使用天然氣多寡無關;從量費之費率包含氣體成本、貯存成本、輸配成本及維護成本,係用戶於一段期間內實際使用天然氣之計費。因基本費與從量費之費率結構完全不同,兩者無任何相互重疊之處,所以,基本費無法抵用從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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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使用天然氣之器具,其同時使用之最大天然氣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申請變更計量表燈數,計量表燈數變更者,其每月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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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 期: |
瓦斯費若逾限繳日期仍未惠付,請至本公司各服務處所繳納。
依營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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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用戶繳納天然氣費,除委託金融機構(含郵局)代繳外,應於繳納期限內,依繳費通知單所載繳費地點繳納。
逾期繳納者,由本公司按應繳金額加收違約金。
逾繳納期限二天內繳納者,免收違約金;第三天起至十四天依應繳天然氣費用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四天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本公司執行催收程序仍未繳納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加收金額未滿五元者按五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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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用戶對於本公司收取各項費用之通知,如有疑問,得於七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複查結果確屬錯誤時,可予更正,如已繳納者,其差額併入下期瓦斯費用計算。前項複查以二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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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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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下列方式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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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持瓦斯費通知單到本公司各服務處所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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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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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便利商店 |
OK便利商店 |
萊爾富便利商店 |
7-11(統一超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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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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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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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聯邦銀行、玉山銀行、新光銀行、上海銀行
三重農會、板橋農會、新莊農會、慶豐銀行、淡水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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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網路繳費:www.ezpay.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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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融轉帳
貴用戶請攜帶身份證、圖章及瓦斯費收據到下列指
定的金融機構辦理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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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分支單位:
郵局、國泰世華銀行、土地銀行、台新銀行、彰化銀行
永豐銀行、聯邦銀行、慶豐銀行、兆豐國際、第一銀行
台灣企銀、華南銀行、合作金庫、板信商銀、玉山銀行
台北富邦、新光銀行、遠東商銀、上海商銀、中國信託
元大銀行、陽信銀行、 花旗銀行、台灣銀行、萬泰銀行
淡水一信、三重農會、板橋農會、新莊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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